统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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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     点击:

1.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华侨定义中“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中规定: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何如定义?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但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归国华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4.国家有哪些主要涉侨法律法规?

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99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1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2013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条例》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权益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主要法律是什么?

我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主要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审议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于1993年7月颁布实施、2004年6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内容。

7.国务院制定的针对保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实体权益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1955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1990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201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

8.保护华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保护华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10月由广东省颁布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9月由福建省颁布实施)、《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12月由上海市颁布实施)、《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12月由湖北省颁布实施)、《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7月由南京市颁布实施)、《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8年12月由浙江省颁布实施)、《大连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9年7月由大连市颁布实施),分别适用于各自行政区域内华侨的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9.我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释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有劳动生产能力但缺少资金、技能或就业门路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给予救济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10.华侨参加国内社会保险有什么政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1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华人参加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华侨、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住在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12.根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对留学回国从事科研的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申请教育部设立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13.根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有何规定?

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仅用于解决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后的科研启动问题,并且原则上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极少数优秀拔尖人才除外)。对已获资助后再次出国的留学回国人员,一般也不再资助。

资助对象应为在外留学三年以上并在外获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博士学位后在外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45岁以下、回国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未获博士学位,且在外留学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进修生、访问学者,如确有重大科研项目,须经专家特别推荐和评审同意,方可享受资助。

申请人应统一使用教育部制定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提交申请,统一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各类人员的申请。